对牛乱弹琴 | Playin' with IT

洪波的偏见 | keso's blog

图像 “http://www.donews.net/images/www_donews_net/keso/462/o_hcg.gif” 因其本身有错无法显示。 《 “火柴棍小人”扳倒耐克》、《火柴棍小人“绊倒”耐克》、《知识产权的胜利 闪客小小胜诉美国Nike》、《中国火柴击败耐克黑棍》、《中国闪客“小小”告赢美国耐克》、《美国耐克输给中国闪客》——个人打败了大企业,知识产权打败了侵权者,中国人打败了美国人……媒体在渲染着这次“扬眉吐气”的胜利,但除了blog圈子,很少有人质疑,究竟是耐克剽窃了小小,还是小小窃取了公共财产?

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即使之前我们从未见过别人这样画小人,我们自己也会在课本或什么地方信手画一些“火柴棍小人”,而且我们从未想过,这样画的时候,我们竟已经侵犯了小小很多年以后的知识产权。我相信,当初小小开始创作他的火柴棍小人系列Flash作品的时候,也没有想到,他能拥有这个人物造型的知识产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居然支持他把公共领域的这个人物形象据为己有,并以此要挟其他使用这个形象的人和企业。

对耐克来说,30万元的赔偿实在是九牛一毛,但这个案子如果真的让小小胜诉,将会鼓励对公共财产的窃取行为,最终受损的,并不是一个两个耐克,而是普通的老百姓。

《经济观察报》今天的文章《从黑棍小人到米老鼠 质疑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是我所见到的媒体上第一次对“火柴棍小人”案的质疑,不过,这个质疑却完全搞错了方向。何威的这篇文章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并把这个“火柴棍小人”跟迪斯尼保护米老鼠版权相比。事实上,米老鼠确实是迪斯尼独创的形象,而“火柴棍小人”则完全不是;迪斯尼要把米老鼠的保护年限从75年延长到95年,而小小则要把“火柴棍小人”这一公共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如果说迪斯尼通过合法地延长保护年限来维护自身利益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小小完全是在法律的怂恿下对民众肆意掠夺。

所以,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压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问题,而是该保护的(公共领域)没有保护,不该保护的(小小的非原创形象)却荒唐地予以保护了。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判例,是对公共财产的公然剥夺。

还有更可笑的。据报道,IBM中国公司神机广告被诉侵权,遭索赔50万。说是IBM因为在广告中使用了“神机”、“神机妙算”等词语,被上海一家也叫“神机”的公司给告了,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上海这家公司要求IBM中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你看,软件做得差没人知道都不是问题,只要你能告,就有钱赚。接下来会不会有人把成语词典里的所有成语全都注册了,然后就守株待兔,等着告所有使用成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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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5年01月08日 9: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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