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海光:感性、破坏性......

信海光的网志

2007年11月


大概是2005年初,我所在的这家媒体刚刚创刊,正是血气方刚的时刻,而且当时舆论环境比现在要宽松不少,异地监督也未遭限制。恰好,聂树斌案重新浮出水面。
 我们当即派了记者赶赴河北。
当年报纸上关于聂树斌案的报道,点击图片放大。
 在当地,聂树斌案早已成了陈年旧事,人已经被处决了多年,而且似乎在被翻案之前,其家人也已经接受命运。档案资料尘封多时,办案人员早已四散,或调离或高升,而当地警方理所当然地保持沉默。我们记者拿到的,也仅仅是家人的哭诉。后来,记者急中生智,跑到当地图书馆查阅1994年的地方报纸,结果还真找到一篇通讯,题目曰《青纱帐迷案》。里面的内容成了当时很多媒体回顾案情的基础素材。在当年,这是一个常见的,我公安人员高速高效为民除害的案例。
由于前来采访媒体众多,当地政法机构也开始重视起此案来,似乎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要展开调查云云,后来的情况众所周知。诸多媒体被勒令打道回府,调查一直进行到现在尚无下文。
巧合的是,没过几天,更能引起媒体兴趣,且证据更为确凿的冤案佘祥林案曝光,舆论视线都被佘案吸引过去,聂树斌案渐渐被媒体遗忘。只有聂的家人被翻案希望鼓动起来,四处上访,求告无门。
当时,我写了一篇博客,名为“聂树斌冤案”下一步向何处去?,分析结果道
“如果,此案纯属广平的案犯为警方找麻烦,把自己没干的案子揽在自己身上的话,下一步就简单了,因为冤案不存在了,舆论的指责与民愤也将因此失去目标,事情很快平息,聂树斌案将只能做为一个传媒案例存入档案堆里---这是一个最好的结局,警方声誉得以维持,当年办案人员得以安心,人民得以放心...唯一的可能的失分方应该是广平警方,他们无事生非,领导前程想必会大受影响。如果,此案确属冤案,则要复杂得多,首先,警方声誉大受影响,甚至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其次,当年办案警员(甚至可能有些人现在已身居高位)将受惩处,很可能会有不止一人因渎职入狱;再次,政府要面对聂家属的国家赔偿官司(而且肯定处于舆论焦点中),最后,很可能此案会冲击现有的司法体制。”
当时我以为很可能这事情会“一直拖下去,直到善忘的大众遗忘。”
这一拖就足足是三年。
 
三年后此案再次曝光,很多后果已经没有当初设想的那么严重,因为“利空”早被紧随其后的佘祥林冤案的昭雪释放干净,包括警方渎职处理、国家赔偿以及对司法制度的冲击都是佘案的影响。佘案必将被记录进中国的法制史,而聂案还在媒体舆论中挣扎。
下一步的进展,依旧取决于多方博弈。
到目前为止,虽然公众有为聂树斌洗冤的主观愿望,但仍不能否认一个哪怕是可能性很小的事实:“真凶”王书金有可能出于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动机,为聂树斌找回清白,但也可能是出去强烈的求生欲望,把听来的、或者看到的案子硬拉到自己头上,从而求得苟生。毕竟,这案子查了两年以来,原本早该处决的王书金多活了两年,如果一直查下去,他还会一直活下去。而且警方要证实王书金自认其罪的真实性也殊为不易,关键还是证据--如果除了王的口供之外还有物证或者旁证的话,案子早该翻了。如果我们否定单以口供为人定罪的话,当然也不能支持单以口供为人平反。
审讯王书金的当地警方已是骑虎难下,当初不管出于什么动机,把王书金的供词披露给媒体,以至引出这么大波折,他们只能坚持下去,如果结果证明他们是对的,他们才能立功受奖--至少能洗清自己,不会受苛责。因此可以猜测,2007年这次风云再起,线报依旧可能是来自河南警方内部。
河北方面很尴尬,他们最好的选择就是把这件事情冷处理,最后被人遗忘,他们也这么做了,但显然,在2007年底遭到了失败。现在他们将面临两难局面,即使他们以强力审查涉案的自己人,这件案子也可能真的很难查清,毕竟,悲剧过了十几年,受害者与聂树斌都已逝去,当年的办案人员也都四散,如果没有留存DNA、指纹、血型等铁证的话,他们很难查清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但又要向高度关注的公众与舆论交待。最后,只能从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去查,当然,以1994年的警方办案手法看,难免漏下不少破绽。但是,似乎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因为办案程序的问题为哪个罪犯平反赔偿的例子吧。
 
最后,我对聂树斌案的结果继续表示悲观。2003年,悲观是来自于对当地司法体系的质疑,比如自审自查,地方利益等,2007年,悲观除了这些疑虑之外,更多了些人类命运的无奈感。世界上有许多千古奇冤,永远不为人所知,或许,这又是一例呢?




    摘要: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在规定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将面临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劳动保障部官方网站昨天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该规定是《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在明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规中的一个,它们都是中国近期颁布的保障民生问题的重要法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是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比如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就特别提到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和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样近年来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不时出现的违法范例细节。这使得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就业歧视是实现公平就业的大敌,乙肝(病理歧视)、女职工结婚生育问题(性别歧视、)仅仅是大量就业歧视现象中的两例而已,其他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还有残疾歧视、民族歧视、地区歧    (全文共3019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



但问题是,中国目前的状况并非象法德日一样过犹不及,而是劳动者话语权过弱,博弈能力过差。

抢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华为公司责令旗下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7000余名华为员工的工龄统统归零,对此,社会各界说法不一,有媒体视华为在“规避法律”,逃避企业对员工应负的责任。华为公司则回应说,这是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老员工新上岗将更富活力。
实际上,如果避开道德范畴不谈,华为此举完全符合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思维逻辑,用最小化的劳动力成本获取最大化的收益,正是企业所追求。况且,华为此举合乎现行法律不说,还为辞职员工开出了总计高达10亿元的经济补偿。此事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一个和谐的经济社会,不能只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诉求,其中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企业员工与社会责任的利益诉求。在这一事件中,恰恰是处于事件核心中的华为员工成了沉默羔羊,既无心赞同,也无力表示反对。在法律之内,资本权力显得强大而挥洒自如;在情理之外,则是当事员工的沉默与别无选择。这法律之外,情理之内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华为的这一企业诉求合法而坚决,员工们是否必须别无选择的接受?答案是否定的。此事件中,涉及人员数目庞大,即使他们按照法律必须接受资方提出的辞职要求,也完全同样可以按照法律与华为讨价还价,争取更为合理的补偿。华为为涉及员工开出了10亿元的经济补偿,也就说,华为通过辞职获得的利益将超过10亿元,而员工们完全可以10亿元为基础,与企业展开博弈,争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双方议定一个都满意的价码,比如15亿,20亿,员工感到心满意足,华为也调整了人力资源,抚慰了人心,共赴和谐,你情我愿,岂不皆大欢喜?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这事件中,员工一方的代表,工会也好,职工代表大会也好,目前看是处于缺位状态,没有人代表7000员工去与华为博弈,争取自身最大利益。
在华为事件中,不少人指出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法国的劳工法和德国的莱茵兰经济民主已经过时,受困于终身雇佣制和劳资谈判中议价能力过于强大的工会力量,这三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面临着价格弹性不足,以致劳动力成本高企,影响了本国产业的竞争力,使得这些国家今天又走上了削减社会福利的反向改革之中。因此不应过分保护劳动力产权。但问题是,中国目前的状况并非象他们一样过犹不及,而是劳动者话语权过弱,博弈能力过差。



把监督执行的责任放在劳动者身上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毕竟对劳动者来说,饭碗重于休假,生存重于休息。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
实际上,关于带薪休假制度,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早有明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十几年以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具体办法,社会各单位大多自行其事,一些企业、个体单位则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安排,使这部分职工的此项权利形同虚设,甚至在相当数目的公民心目中,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概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至少能使“带薪休假”概念本身向多数劳动者普及,使其知晓带薪休假权是其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从历史大背景来说,最近对带薪休假权以及公民其他权利的强调与执政党的十七大精神一脉相承,是中国政府走进改善民生新阶段,把执政重点指向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关键还是执行。以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中国一直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尤其是在企业单位中,话语权一直掌握在雇佣方手里,甚至在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中,劳动者工作压力很大,连基本的周末双休、五一十一长假都无法保障,更不用提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这个角度讲,把监督执行的责任放在劳动者身上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毕竟对劳动者来说,饭碗重于休假,生存重于休息。而且,与黄金周及周末双休制度不同的是,带薪休年假制度没有此两者的固定性及群体性,黄金周全国人民都休假,从而使得企业侵权行为更为显眼,而带薪休年假则是属于单独劳动者的单独假期,这使得侵权单位的行为更易发生,更具有隐蔽性。我们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单位能够充分研讨如何从严抓监督执行的角度去维护公民的带薪年休假权。
休假与休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展经济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给公民以更多的休息时间,在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里,财富的尺度就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公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果说,当初黄金周的确立,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为目标,把休假当作增加GDP的手段的话,这次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确立,则可使休假权从手段回归到目的本身,如果执行有力,甚至有可能消解目前黄金周所处的窘迫境况。

(感谢橘子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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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这次法定假    (全文共2932字)——点击此处阅读全文